【125号E案】给村居安全员颁发检查证

※发布时间:2017-1-4 13:43:0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笔者所在的长丰县岗集镇,部分村居安全员在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查、隐患排查的过程中,向我们反馈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门不让进,安全资料不让看,安全提醒不愿听的现象,由于没有执法权,也没有任何工作证明,部分村居安全员也存在对自身安全员身份认同感差的现象。

  为此,笔者建议,应该由县级安监部门在当前无法向村级委托下放执法权的情况下,对村级安全员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培训,向考核合格的村级安全员发放经县级安监部门审核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证”,凭“检查证”开展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工作。这样做,一是依法保障村级安全员进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教育活动的权力;二是通过正规培训,提高村级安全员精准地查隐患,发现问题的能力;三是增强村级安全员的身份认同感,工作证挂胸前,责任在心中,也促使村级安全员提高责任意识,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安监本领。

      (陆自强代兵王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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