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员自律工作的通知》(新建标[2011]6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0号)及《关于领取我区201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单的通知》(新建价协 [2012]06号)的有关,现将我区2012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初始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已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须经申报初始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核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凡在我区通过201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且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登记。
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初始登记,办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专业章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初始登记(或增项专业登记)申请表》(见附表),经聘用单位同意并由单位负责人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初始登记(或增项专业登记)申请表》的单位意见栏内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资料(见第四项)一并报所在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
2、网上申报时,初始登记人员应先登录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进入“造价员管理系统”栏目,按提示信息进行初始登记并取得初始密码。
3、在网上按照“造价员管理系统”的提示填报和核对数据,提交申请并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初始登记(或增项专业登记)申请表》。
1、应对申报人的书面提交材料进行核对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初始登记(或增项专业登记)申请表》相应栏上签字盖章;
2、初审机构于6月30日之前,将《2012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申报登记汇总表》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初始登记(或增项专业登记)申请表》统一自治区造价协会秘书处;
3、自治区造价协会在初审机构交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交初审机构发放。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资质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是指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应收核定缴费人员名单及缴费复印件)、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应附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除两份申请表外,其余资料应装订成册提供两份。装订顺序为封面(申请人签章、联系电话等)、目录、考试成绩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两份申请表各须贴照片;另备用照片一张,用于制作《资格证书》,在照片背面署名,点贴在申请表右上方空白处。)
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审核上述材料时,要核对原件,并加盖“原件已核”印章。原件核对后退还本人。
本年度造价员初始登记受理时间为5月20日至6月30日。未按照申请登记的,可以在此后连续三个年度时间内,且符合继续教育要求(每两年继续教育不少于20学时),方可申请办理登记。
申报造价员初始登记时需交纳费用120元/人,含资格证书、印章和咨询服务费。由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代收,缴至新疆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秘书处开具(须提供缴费单位的地税税号)。
请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本地申报资料及汇总表名单报送到我协会秘书处。
请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组织做好本地区2012年度造价员初始登记工作,严格核查登记人员执业和登记单位,确保造价员初始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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