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要求,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取消准入类职业资格5项,取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56项。
各市(地、县)人民、各有关单位,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考试、鉴定和发证活动;对取消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对已取得的职业资格是否继续作为水平能力评价的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执行。各单位要加强事中、事后监手纹乱督检查,对违规开展相关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