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二级建造师注册查询

※发布时间:2017-5-24 21:33:5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查询方法:进入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查询网站,点击二级注册建造师查询,即可查询全国各地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情况。查询方法:进入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查询网站,点击二级注册建造师查询,即可查询全国各地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情况。

  受理:1、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受聘于一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并与聘用执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或当地省份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书面申请材料。[查看详情]

  标准:(1)申请人持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当地行政区域内);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10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5个工作日.[查看详情]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涉及水利、电力、公专业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复审。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5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3个工作日.[查看详情]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4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1个工作日。[查看详情]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将审批结果在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的人员进行公告后,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对准予变更注册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初始注册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所需资料:(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受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查看详情]

  变更注册条件: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所需资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件;(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注:以广东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广东二建变更注册(单位)流程图:[点击查看]

  受理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查看详情]

  所需资料:(一)广东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查看详情]

  增项注册条件: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所需资料:(一)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四)逾期申请增项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受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查看详情]

  注意: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第七条、第八条重新申请注册。

  注销注册条件:广东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受理程序: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 第七条、第八条重新申请注册。[查看详情]

  注意: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第七条、第八条重新申请注册。

  不予注册条件:(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查看详情]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注:以广东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法律责任: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查看详情]

  撤销注册条件:(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符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六)申请人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责任:《注册建造师管理》(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建造师管理》(第三十四条),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查看详情]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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