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合同管理考点:无效合同种类

※发布时间:2017-12-26 14:06:0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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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欺诈,根据最高《〈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瞧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所谓,根据最高《〈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千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是指以给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对方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受欺诈或后签订的合同可能损害国家利益,也可能并不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是损害被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对于前一类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对于后一类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应视为可撤销合同。

  ②恶意,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为牟取,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恶意的合同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且一致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法的,因此,此类合同是无效的。

  ③以形式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以形式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法的,这种行为也被称为隐匿行为。例如,当事人通过签订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非法转包,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都是比较典型的以形式非法目的的合同。由于此类合同被的目的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合同法将其纳入无效合同的范B.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的最高利益,因此,立法都确认了违反公序良俗或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的原则。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贝IJ,《合同法》第52条第4项更明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例如,与他人签订赌博场所出租合同,即因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而应被认定无效。

  ⑤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的合同。法律、行规包含强制性和任意性,只有违反了其中的强制性的合同方属无效。法律、行规的强制性是指法律、行规中的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如法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而法律、行规的性只是指人们为某些行为的。由此可见,法律、行规的强制性在范围上包括了法律、行规的性。

  应当注意的是,本项仅限于法律和行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法律是指由全国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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