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投标报名!财政部:通过入围方式设置“资格备选库”!

※发布时间:2019-10-11 8:58:3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其实,在此之前,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公布的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就明确: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的注册登记外,

  此前,按照以往的惯例,进行交易的招投标项目交易流程中均存在“投标报名”环节。而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和报名期限,由此可能致使投标报名不充分,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较晚而错过了报名时间。同时,容易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易导致串标、围标和劝阻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等行为的发生。

  “招投标”是体现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反映投资吸引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取消投标报名,也对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促进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要求全面清理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

  要求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采购市场的障碍;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除《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采购制度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竞争有序的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活动的。要全面清理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采购市场的障碍;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九)除《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和做法,有关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市场竞争问题。

  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在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定期或者适时评估其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规范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证金。收取投标(响应)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金。

  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要加快完善电子化采购平台的网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建立电子化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完善和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

  加快实施“互联网+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加强采购透明度建设。完善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中国采购网及地方分网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应当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采购信息。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自2020年起,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研究建立与“互联网+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实现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梦见杀人不见血陈述权、权、听证权等,程序。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采购营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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