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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21 1:36:5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等文件,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扩大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范围,我们修订编制了《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所列职业资格的,可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有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中的学历资历条件),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按关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并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动态调整。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3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玉米地里的大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国人部发〔2006〕71号)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人发〔2002〕111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建办设〔1997〕222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人发〔2002〕3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人发〔2003〕2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国人部发〔2005〕58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工程)制度暂行》(国人部发〔2007〕18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人发〔2003〕26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人发〔2003〕25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人发〔2003〕24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国人部发〔2005〕56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国人部发〔2005〕84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国人部发〔2005〕85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国人部发〔2005〕86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国人部发〔2005〕87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国人部发〔2003〕40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人社部发〔2015〕90号)、《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人发〔1996〕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