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东南一级建造师注册查询

※发布时间:2017-6-16 13:21:0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进入贵州·黔东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查询网站,点击一级注册建造师查询,即可查询全国各地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情况。进入贵州·黔东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查询网站,点击一级注册建造师查询,即可查询全国各地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情况。

  受理: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或“一、贵州·黔东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查看详情]

  对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审核不同意的,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查看详情]

  初始注册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贵州·黔东南一级建造师注册所需资料:(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受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查看详情]

  变更注册条件: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所需资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件;(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点击查看]

  法律责任: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查看详情]

  所需资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院建设主管部门。

  增项注册条件: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所需资料(参照初始注册):(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四)逾期申请增项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查看详情]

  注销注册条件: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受理程序: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查看详情]

  不予注册条件:(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第三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查看详情]

  撤销注册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符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六)申请人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责任: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查看详情]1.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建设部令第153号),建造师不得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2.根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取得、工程师、建造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为加强注册管理,一经发现申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违规行为的,我们将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查看详情]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