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1、《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