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造价师新闻: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8-29 4:00:1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华晨宇父亲华福雄【摘要】近日,环球网校编辑从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以下是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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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150号公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第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九)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第十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程序办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程序申请补发。

  (一)建设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第十九条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二十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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