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委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2014年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咨协业〔2014〕51号,以下简称登记申报通知)的,现就2014年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及初审工作做简要说明,并提出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要认线号令、登记申报通知及有关工作说明,全面领会文件,正确把握各项标准,按照申请的类别对照条件准备材料。
(二)在填写《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管理系统)之前,请仔细阅读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指南,依据管理办法中初始登记、继续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有关条款填写申报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服务的初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所辖范围内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各初审机构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初审工作。
2号令的颁布,既是新一届行政审批制度的,也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向真正的行业自律组织迈出的重要一步。2号令规范了执业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认线号令,必将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发展。各初审机构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把这项作为近期的最重要的工作,抓好过渡和落实,切实做到“接得住,管得好”,确保到位并取得成功,树立一个好的范例。
初审机构,特别是初审机构的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要带头学好文件,熟悉掌握政策,准确把握标准,严格依规办事。这是初审机构做好初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报工作启动后,初审机构要向当地发展部门及时汇报,向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及时宣传。在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报工作过程中,初审机构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申请材料按时、按要求。
初审机构要及时了解本行政区域或所辖范围内的申请情况,做到胸中有数。例如:要摸清本行政区域或所辖范围内取得《中华人民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情况,取得《中华人民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人员情况,尚未取得登记证书及原注册证失效人员情况,了解今年初始登记的可能人数,了解今年继续登记的可能人数。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委令第2号)施行前取得,且在有效期的《中华人民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视同取得《中华人民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下同。
2011年12月14日获得原初始注册,原注册有效期将于2014年12月到期的人员,今年应参加继续登记;2011年12月14日获得原继续注册,原注册有效期将于2014年12月到期的人员,今年应参加继续登记。这是今年登记应该注意的,相关信息要尽快告知,以便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及时了解情况。
合规性审查是登记申报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初审工作的重要内容。初审机构要做好合规性审查,并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能登记成功。
3、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执业单位不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将取得有效期一年的预登记资格。待单位工程咨询资格获得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取得登记证书。如单位工程咨询资格未获批准,申请人预登记自动失效。
1、初始登记:2003~2014年取得原《中华人民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尚未获得原初始注册或初始登记的;原注册有效期已过,未获得继续登记的;变更执业单位未获得同意的;准予预登记后,执业单位未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
2、变更登记:已获得原《中华人民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或已获得《中华人民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要求变更登记的。变更登记包括变更执业单位、变更专业。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变更单位名称的,应申请办理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变更登记。
3、继续登记:2011年12月14日获得原初始注册或继续注册,原注册有效期将于2014年12月到期,需要继续登记的。
申请材料分为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两部分。申请人应登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根据申请的登记类别,在线填写相应的申请内容,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通过管理系统打印文本申请材料,在时间内报送初审机构。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具体内容如下:
(2)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登记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4)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聘用合同(代表人可提交任命文件)复印件和职业证明;
(5)企业法人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日期(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应于本通知发布后开具)。事业法人执业单位需提交申请人的人事证明(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如果申请人是事业法人执业单位聘用的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执业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6)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尺寸要求:宽3.6厘米×高5.0厘米),其中1张照片粘贴于申请表上。
(1)业绩范围:按理权限,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项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
①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申请人所提供的编制行业规划和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业绩可视同为规划业绩);
④项目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包括对规划、项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评估咨询以及项目概预决算审查等);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应包括业绩文本原件封面页、署名页、目录页的复印件,符合级别、专业和服务范围要求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或由委托单位(委托人)出具的有效证明。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应排列在一起。
⑤申请人提供业绩时,如果业绩完成单位未在申请人简历中出现,申请人必须提供完成此业绩时该单位与申请人的聘用或委托证明复印件。
①业绩扫描件内容:第一、业绩文本原件署名页;第二,符合级别、专业和服务范围要求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
②业绩扫描件具体要求:按内容将有关证明材料扫描成电子文件。扫描文件的电脑屏幕显示图片要清晰可辨、大小适中,扫描文件采用jpg格式。所有扫描文件均需要添加到登记管理系统中。
申请专业划分如下:(1)公;(2)铁;(3)城市轨道交通;(4)民航;(5)核电;(6)核工业;(7)水电;(8)火电;(9)煤炭;(10)新能源;(11)石油天然气;(12)石化;(13)化工医药;(14)建筑材料;(15)机械;(16)电子;(17)通信信息;(18)电影电视;(19)轻工;(20)纺织化纤;(21)钢铁;(22)有色冶金;(23)农业;(24)林业;(25)水利工程;(26)港口河海工程;(27)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和岩土工程);(28)生态建设和工程;(29)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卫生等具体专业分别申请);(30)建筑;(31)城市规划;(32)工程技术经济;(33)其他(按旅游工程、商物粮、邮政工程、气象工程、矿产开发、土地整理、减贫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等具体专业分别申请)。
由本人向执业单位提出申请,承诺书中说明本人未在其他执业单位登记(含原注册,下同),并提交有关电子文件和文本材料。
③审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申请的专业与其提供的所学专业(或职称专业)、工程咨询业绩是否相符。
初审机构负责接受执业单位上传的电子文件与的文本材料,并进行合规性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初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的时间内补正。
基本情况审查。包括所填写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执业单位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条件审核。包括执业单位是否具备工程咨询资格,或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提供的职业证明是否符合要求等。
专业和业绩审核。包括所学专业(或职称专业)是否与申请专业相符,填写的业绩是否与申请专业相符,业绩类别与数量是否达到要求,业绩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等。
审核不予登记的情形。包括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按理办法的第十六条内容写出具体情况和处理。
初审机构要对所审核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尤其是要防止申请人同时在两个执业单位登记,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或现场查验。
初审意见。经初审机构真实性及合规性审查后,如申请材料没有问题,初审意见中应写明: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及合规性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符合。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应在初审意见中写明不符合的具体内容,如人员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等等。
中咨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包括:认定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登记条件;认定申报人员的专业。不予登记情形的审查等内容。
中咨协会将专家评审结果告知申报单位征求意见,并进行复核。对评审合格的人员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颁发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变更执业单位申请材料包括: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请表(变更登记(执业单位))(以下简称变更执业单位申请表)和人员证明材料两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首先登录登记管理系统,以申请人的登记证书号码为用户名,用申请人登记过的密码直接进入登记管理系统,确定执业单位所属的初审机构,填报变更执业单位申请表。
②新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登记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③《中华人民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国家发展委令第2号实施前,取得《中华人民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视同取得登记证书(下同);
(1)申请人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变更执业单位申请表并打印,持变更执业单位申请表交原执业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持原执业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执业单位申请表,向原执业单位所在地工程咨询协会登记备案(跨初审机构变更需要提供)。
(4)新执业单位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写电子审查意见上传,将文本申请材料当地初审机构初审。
(5)初审机构对执业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初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的时间内补正。
初审内容包括:新执业单位资格及正在生效合同的审查、申请人的原注册时间有效期、原执业单位解聘证明的有效性。
(6)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初审意见并上传,打印初审意见表并加盖公章,随文本材料在时间内报送中咨协会。
变更专业申请材料包括: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请表(变更登记(专业)),(以下简称变更专业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①首先登录登记管理系统,用申请人的登记证号码为用户名及申请人登记过的密码直接进入登记管理系统,确定执业单位所属的初审机构,填报变更专业申请表。
(2)执业单位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审查意见,打印并加盖公章,电子文件上传,文本材料当地初审机构。
(3)初审机构对执业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初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的时间内补正。
(4)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初审意见并上传,打印初审意见表并加盖公章,随申请材料在时间内报送中咨协会。
继续登记:包括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请表(继续登记)(以下简称继续登记申请表)和人员证明材料两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按同时提供相应材料。
1、首先登录登记管理系统,以申请人的登记证书号码为用户名,用申请人登记过的密码直接进入登记管理系统,确定执业单位所属的初审机构,填报继续登记申请表;
(3)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登记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4)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聘用合同(代表人可提交任命文件)复印件和职业证明;
(5)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提交的人事证明(具体要求与初始登记要求相同)。
3、执业单位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审查意见,打印并加盖公章,上传电子文件,同时将文本材料当地初审机构。
4、初审机构对执业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初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的时间内补正。
5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初审意见并上传,打印初审意见表并加盖公章,随申请材料在时间内报送中咨协会。
(l)由初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注销处理意见,并填写登记管理系统有关表格,打印后加盖公章,报中咨协会批准。
(一)申请人、执业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并签字,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完成,相关证明材料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四)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格式填写(一式1份),在申请材料封面上加盖执业单位公章后装入档案袋。在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执业单位:将本单位申请人的照片装入信封,信封封面列出初审机构名称、执业单位名称及所有申请人姓名,然后报初审机构。
初审机构:将各执业单位的照片信封按顺序放入档案袋中,档案袋封面列出初审机构名称及所有执业单位名称,然后报中咨协会。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出申请时,其执业单位应向所在地初审机构申请,并在的时限内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在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申请人,一定要在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申请初始注册,并报该总公司所在地的初审机构。
应尊重本人的申请意愿,执业单位、初审机构、评审专家都不能擅自更改(包括变更、增加或减少)申请人的申请专业和相关信息。
如有涉及多类登记的,以变更专业(含仅增加辅专业)、变更执业单位、继续登记的顺序,按前者包含后者的规则归入相应类别(具体顺序参见登记管理系统)。
申请人应在2014年9月12日之前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初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的时间内补正。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