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监理工程师等多项工程建设行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发布时间:2017-6-21 19:51:4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在取消第一批62项/第二批152项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14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程序提请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

  前三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有多项,例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审批、取消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地方初审、取消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地方初审,因涉及大量建筑业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取消一级建造师和部分建筑企业资质等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有利于地方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流程,方便相关人员和企业办事。

  《决定》在公布取消事项的同时,公布了取消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这充分说明了简政放权不是简单取消审批,不是不管了,而是转变管理方式,采取更为管用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办法。

  2.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

  3.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

  4.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取消审批后,国家文物局、要修改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研究制定古建筑电器火灾防范相关标准,指导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14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程序提请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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