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考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发布时间:2014-11-13 12:37:3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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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罚款幅度除外)最大。

  (一)行政责任

  它是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由有关人民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本法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按照国务院的权限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有关法律、行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的,依照其。”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二)民事责任

  它是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造成民事损害,由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中:”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犯罪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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