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村居安全员检查辖区企业该亮什么证

※发布时间:2017-1-4 13:43:0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近来,笔者所在的乡镇部分村居安全员,在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查、隐患排查的过程中,向我们反馈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门不让进,安全资料不让看,安全提醒不愿听的现象,由于没有执法权,也没有任何工作证明,部分村居安全员也存在对自身安全员身份认同感差的现象。村居安全员检查辖区企业该亮什么证?一时成了我们乡镇监管人员的头痛事。笔者认真查阅了新《安全生产法》,发现有四条内容与基层安全监管有关,分别是:

  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四条对村居安全员检查村居落户企业的界定的确含糊,既没有明确他们的职责,也没有规范他们的行为,更没有赋予他们的权利。按照第六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执行的话,我们五级五覆盖的要求就难以实行,村居安全员根本没有办法开展监管工作,所有的检查发现就成为空话。

  为此,笔者建议,应该由县级安监部门在当前无法向村级委托下放执法权的情况下,对村级安全员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培训,向考核合格的村级安全员发放经县级安监部门审核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证”,凭“检查证”开展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工作。然而,县里有没有权利发这个“检查证”另当别论,还要看省市两级有没有精准服务、开明放权、换位思考的担当精神。

  我们期待能这样做,好处有三点,一是依法保障村级安全员进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教育活动的权力;二是通过正规培训,提高村级安全员精准地查隐患,发现问题的能力;三是增强村级安全员的身份认同感,工作证挂胸前,责任在心中,也促使村级安全员提高责任意识,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安监本领。

  综上所述,笔者同时向大家请教:村居(社区)安全员检查辖区企业该亮什么证?

  (代兵)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