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7-1 22:28:0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为改进服务,方便造价从业人员,我站对《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闽建价〔2013〕16号)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我站反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登记、注销、变更、从业、继续教育、验证、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全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或外省已取得资格证书人员按照本细则的程序调入我省,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下,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负责造价员登记、注销、变更、从业、继续教育、验证、自律和监督管理以及监督、指导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员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在省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造价员登记、注销、变更、继续教育及验证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造价员从业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采用全省统一的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指定的考试教材,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第七条 申请资格证书人员需参加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全省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第八条资格证书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其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及《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国,,年龄未满60周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二)已取得交通、水利、林业等专业部门以及中央直属企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需要转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造价员的。

  第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当年有效。考试合格,要求在省内登记从业,且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省造价管理机构发给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十 造价员资格考试有舞弊行为的,由省造价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并通报,且2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八)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公告收回,自被公告收回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未满2年的;

  申请人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员登记申请表》,经聘用单位同意后,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省直单位及在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直接向省造价管理机构申请,下同)。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脱离工程造价岗位2年或2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登录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员暂停从业申请表》,经聘用单位同意,到所属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暂停从业手续。造价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后在资格证书的验证记录栏予以登记,并收回从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采用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资格证书编号按以下规则编排:第一位为福建省简称“闽”,第二、三位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第四位为归属地编码,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编排,后五位为证书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从业印章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制作。从业印章为长方形蓝色原子印,长50mm,宽26mm。横排5行,第1行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第2行为姓名和证号,第3、4行为专业和聘用单位名称,第5行为印章有效期。其中姓名和证书号为宋体小四加粗,其它为宋体小五。从业印章的有效期为4年。

  第三十条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遗失,本人需在相关刊登遗失启事,并登录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业印章)遗失补办申请表》,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直接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登记从业的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造价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

  第三十二条资格证书每4年进行一次验证,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安排。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验证合格者由造价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加盖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的验证合格章。

  (一)申请人登录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到所属造价管理机构申请验证。

  第三十六条 年满60周岁和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不再参加验证,其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或单位名称变更,应办理变更手续。造价管理机构同意变更后,将变更内容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变更登记栏内。

  (一)工作单位省内调动变更:申请人登录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员工作单位省内变更申请表》,经原、现聘用单位同意后,报原聘用单位所属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省外调入的变更:经原、现聘用单位及调出地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同意后,直接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经省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换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调出本省的变更:经原聘用单位同意后,直接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省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资格证书盖章作废后退还申请人,从业印章收回。

  第四十一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变更,原则上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因单位倒闭、重组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第四十 造价员及其聘用单位应及时、如实地提供相关信用信息,积极协助各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关建立、健全造价员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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