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注函[2016]8号)及《关于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苏建注函[2016]257)等要求,我市2016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取网上申请和书面资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需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和“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中同时申报、。每年10月至12月申报,部系统其他时间关闭申能,无法申报。
2.申请人将书面资料报至我处,我处核对书面资料是否齐全,扫描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证书类原件核验后及时退还)同时在省系统中核对无误后报送。
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后,注册人员根据部系统的注册信息,按照印章刻制要求到印章制作公司(经门备案)自行刻制。
4.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并扫描上传(近四年120个学时);系统中扫描上传(我处将原件与扫描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给申请人。所有的扫描件应齐全、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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