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建厅:2017年造价工程师限期整改补报延续注册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18-7-11 21:24:5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根据《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2017年11月,12月我省分别开展了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和补报延续注册的工作,截止目前,仍有部分人员不按关文件及时延续注册,现通报限期整改名单如下:

  申请人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管理网”( 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登陆并进行网络申报。

  网上申报的内容:如相关注册证书、证明扫描件、工作经历、工作年限、业绩、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如有更新的,应及时完整。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文件第24项要求,申请人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

  申请人如参加所在企业组织培训的,由所在企业出具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证明页内应有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无固定格式,写明参培人员姓名、注册证书编号,注册单位名称,单位资质信息,培训学习内容,学时等信息);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文件,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四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我省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我省不再开展初审工作;

  (二)申请注册不收费。我处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任何借注册(或所谓的“中介代办”,所谓的“内部程序”)之名,要求企业或个人支付费用的行为,均与我处及造价师注册审批无任何关系。请有关企业和个人提高,避免上当;

  (三)上述整改名单中人员逾期仍未者,我省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关文件要求予以注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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